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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沈瑜,2015.03.09】1名陳姓男子遭吊銷職業小客車駕照,卻仍開著計程車趴趴走,7年前
行經新北市汐止忠孝東路時車子拋錨,於是站至車外一手推車、一手控制方向盤,卻未注意前方
路段是斜坡,車輛失速下衝,撞擊1位蕭姓婦人,造成蕭婦胸部挫傷、出血性休克,急救後不治。
士林地院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判陳姓司機1年4個月有期徒刑,須賠償死者家屬410萬元。
蕭婦丈夫表示,事發至今,除了領到強制險保險金外,陳姓司機未付任何賠償。法官調查發現,
65歲陳姓司機的財產只有1輛汽車,運將表示出獄後也不知能否找到工作,且已和家人失去聯絡。
陳姓司機被吊銷職業小客車駕照,卻仍開計程車為業,屬於「越級駕駛」,由於交通事故致人死
亡,因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制,被害人家屬可請求強制險最高死亡賠償200萬元。
產險業者表示,在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需負的賠償責任往往超過強制險的最高賠償金額,因此,
需要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來分擔賠償責任,針對超過強制險給付的部分,在保額範圍內予以
理賠。
然而,陳姓司機越級駕駛,除依強保法第29條規定,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後可行使代位求償權向
加害人求償外,越級駕駛屬於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不保事項,因此,陳姓司機只能自籌不足的
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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