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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 婚 協 議 書
立書人:男方 (以下簡稱甲方)
女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本為夫妻,因個性不合,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今經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同意於簽訂本協議書後,共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消滅,從此男婚女嫁互不相干。
二、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 (民國107年月日生,身分證號:監護權歸乙方所有,扶義費用由雙方負擔,甲方有永久的探視權,協議探視方法如下:
1.甲方得於子女黃歆惠於五歲後,在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由甲方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每月外宿一夜,但需尊重子女意願,不得強制,並於隔日二十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
2.農曆過年過節期間,甲方可擇一日攜出未成年子女外出,但需尊重子女意願,不得強制。
3.子女黃歆惠就學階段,校外郊學、課後輔導、須家長陪同之校園活動…等相關事情必須得告知甲方。
三、甲方同意即日起至子女年滿二十歲前,按月固定支付子女扶養費新台幣壹萬元整;其他額外所產生的養育費用,如:教育費用、出國旅行、補習費…等特殊費用,全由雙方父母平均分攤。前述款項甲方應於每月5日前直接匯入子女 黃歆惠 郵局帳戶內。帳戶資料如下:
局號: 帳號:
※若甲方一期延遲或未給付經催告後14日仍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甲方應一次付清所有扶養費及生活教育費,並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貮萬元整。
四、雙方同意在上述所協議內容之外的財產及債務,各自名下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之債務各自理直,與對方無關。
五、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交由戶政機關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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