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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空姐買新屋位航道下方 怒告房仲求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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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12 00:46:31 |顯示全部樓層
空姐買新屋位航道下方 怒告房仲求償

一名國航空姐C與外國籍丈夫2013年透過房仲在北市買下一間位於6樓的房子,直到去年搬家時才發現,原來新屋位在飛機航道下方,日夜飽受飛機起降噪音,以及飛航空難危險,質疑屋主和房仲無正確告知房屋資訊,害得她多花49萬元做隔音裝潢,怒向業者求償,但最後空姐卻敗訴。

C女主張,因任職航空業,厭倦飛機噪音且恐懼墜機事故,因此向房仲提出「不要在航道下」條件,2013年買新家,但因懷孕及裝潢等,直到去年8月才正式入住,怎料卻是惡夢開端,新家恰巧就位於松山機場第一級航空噪音管制區,飽受噪音之苦,還得多花錢安裝隔音窗,越想越氣之下,認為房仲提供不實資訊,決定提告求償。

不過房仲卻說,客戶買賣定型化契約中並沒有「不得位於航道下方」這項要件,而且當初也有建議C女,若要遠離航道,最好不要買在內湖、南港或是松山一帶,機場禁建管制查詢系統圖是網路公開資訊,當初帶看房時已將查詢相關資訊給C女過目,如今怎能反過來指控業者刻意隱瞞?

士林地院指出,這起糾紛並非房屋本身嚴重缺陷,而是C女對噪音干擾問題,勘驗雙方買賣契約,只有約定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為瑕疵擔保範圍,並沒有將「位於航道下方」列入。

另外,房仲帶看過程說明,因雙方認定不同,並非業者故意隱瞞事實或是提供不實資訊,裁定C女敗訴,房仲及屋主免賠,可上訴。

法律教室

C女透過房屋仲介於102年購入系爭不動產,C女在完成移轉登記後,於106年始遷入該系爭不動產居住,C女主張房子座落的位置未合於買賣雙方之約定,自己有要求房屋座落位置不能臨近航道,卻未能證明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中有記載或雙方確實有約定。

法院認為:系爭不動產座落的位置(即位於航道上的這個情況),並不屬於物理上的瑕疵,即指該不動產並無滅失或減少系爭不動產通常效用或契約預期效用之情形,無法以買賣物有瑕疵為由,向房仲請求賠償。所以法院認為本案只能討論,交易資訊是否有被充分揭露或賣方有無故意的提供不實資訊給C女,而致使C女買下系爭不動產之情況。

本件中 C女係援引民法第277條,主張本件存在可歸責於前屋主(即出賣人)之事由,又買賣雙方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為成立。而關於非必要之點有下列幾個情況:

一、C女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房仲有向C女保證系爭不動產絕對沒有位在航道下方的依據。而房仲於C女購買前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有標示及告知房地所在位置及航道相關資訊。訴訟中,C女亦承認在看屋時有看見飛機起降。

二、房仲關於系爭不動產相關資訊的告知義務,C女無法證明自己有向房仲請求提供C女所請求的相關資訊,且房仲又有惡意隱匿或怠於提供不告知之情事,致C女有因資訊不完整或認知錯誤的情形,購入系爭不動產。

故關於該非必要之點,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其事件性質判斷。

            …………………………………………………………………………………..

雙方買賣契約中,只有約定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為瑕疵擔保範圍,並沒有將「位於航道下方」列入,因此陳女無理由請求包男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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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14 10:23:54 |顯示全部樓層
難道事前都不看房屋的嗎?
有點不對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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