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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侵權行為賠償免責特約之限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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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3 00:37: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侵權行為賠償免責特約之限制

所謂對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為「反對之特約」,其是否要具備下列要件:

(1)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的強制規定(民法第222條優先於特約之普通及契約位階規定適用)的前提遵守義務。

(2)「與有過失」對具體輕過失責任,以新定義違反判例或常規而提高,以規避「重大過失責任」。

(3)因「給付不能或不完全」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時,屬於事後不能者不得以契約特約排除債務人之免責法律規定。(民法第225條第1項)

........................................................................................................

一般來說,如果您沒有取得他人許可,就不應使用他人的作品。與有過失對具體輕過失責任,規避重大過失責任。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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