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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通稱消費券,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因應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所帶來的消費緊縮效應,於2009年發放給全國人民的消費專用券,每人為新台幣362008年11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建議以發放消費券方案來促進景氣活絡。經立法院立法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以舉債新台幣858億元(以台灣總人口約2,300萬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籌措財源編列特別預算。為防止偽券流通,消費券由承印鈔券的中央印製廠印製,防偽措施與現金鈔券相似。
2009年1月18日當天(第一階段),於全國各縣市逾14,000個發券所發放,需持國民身分證(未滿20歲者需攜帶戶口名簿)、印章及領券通知單方可領取。[3]當日未領取者於同年(第二階段)2月7日至4月30日間可至通知單上之指定郵局領取,逾期不補發。有效使用期限至同年9月30日為止。而第二階段中的2月7日下午1時30分及2月8日全天,民眾在指定的郵局可領取消費券。
配合消費券發放,店家紛紛張貼歡迎使用的廣告,甚至包括圖中的台鐵台北車站。1.以「人」為發放單位,不限年齡與收入與身分,每人可獲得面額總值為新臺幣3,600元的消費券。包含6張面額500元、3張面額200元。
2.凡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或於2008年12月31日前已經獲核發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籍配偶等,皆可領取。
1.使用時不找零,但若和現金一起使用則可。
2.收受消費券的店家,需申請過營利事業登記,方可將消費券存入銀行帳號中兌現。
3.未曾申請過營利事業登記的商店或攤販,若收受消費券,無法存入銀行帳號中兌現,但可於採買原物料時,將消費券轉手給上游廠商以抵扣貨款,或在使用期限內再拿出來消費。
4.可捐贈消費券給公益團體,並可抵稅。
00元,面額有200元及500元兩種。包含消費券防偽印刷等行政費用,共舉債858億元。
2008年11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建議以發放消費券方案來促進景氣活絡。經立法院立法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以舉債新台幣858億元(以台灣總人口約2,300萬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籌措財源編列特別預算。為防止偽券流通,消費券由承印鈔券的中央印製廠印製,防偽措施與現金鈔券相似。
2009年1月18日當天(第一階段),於全國各縣市逾14,000個發券所發放,需持國民身分證(未滿20歲者需攜帶戶口名簿)、印章及領券通知單方可領取當日未領取者於同年(第二階段)2月7日至4月30日間可至通知單上之指定郵局領取,逾期不補發有效使用期限至同年9月30日為止。而第二階段中的2月7日下午1時30分及2月8日全天,民眾在指定的郵局可領取消費券。
配合消費券發放,店家紛紛張貼歡迎使用的廣告,甚至包括圖中的台鐵台北車站。1.以「人」為發放單位,不限年齡與收入與身分,每人可獲得面額總值為新臺幣3,600元的消費券。包含6張面額500元、3張面額200元。
2.凡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或於2008年12月31日前已經獲核發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籍配偶等,皆可領取。
1.使用時不找零,但若和現金一起使用則可。
2.收受消費券的店家,需申請過營利事業登記,方可將消費券存入銀行帳號中兌現。
3.未曾申請過營利事業登記的商店或攤販,若收受消費券,無法存入銀行帳號中兌現,但可於採買原物料時,將消費券轉手給上游廠商以抵扣貨款,或在使用期限內再拿出來消費。
4.可捐贈消費券給公益團體,並可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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