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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悔婚不想結婚-談「禮物返還」
一、觀念概述:
訂婚的法律用語是「婚約」,是指男女雙方(或許改稱夫妻雙方更適當)以將來互相結婚為目的所訂立的契約,現行法律規定,訂婚男須滿17歲,女須滿15歲(民法第973條);未成年人訂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違反者法定代理人得撤銷婚約(訂婚)。訂婚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雖然法律規訂婚約(訂婚)不得強迫履行,但不表示想片面解除婚約就可以自由任意解除婚約,若雙方合意解除當然沒問題,若要單方解除則必須法律規定的原因,民法第97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以解除婚約,一共有8種特定原因,1種概括原因(有其他重大事由者),現實中最常見的情形大概是第2款的「故意違結婚期約者」,就是無正當理由,故意違背結婚期約者,第7款是「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討論婚到「婚約的解除」,因為涉及到損害賠償和禮物返還,也是本文重點。
二、「損害賠償」與「禮物返還」
1.損害賠償:
不論是否解除婚約,都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一般最常遇到的是女方因訂婚買嫁妝、辭去工作或男方為結婚準備租房屋等,這些都是「損害賠償」的範疇,和「禮物返還」無關,依民法第978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損害,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所以受有損害之一方得向無法定解除婚約理由而違反婚約者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受害人在自己無過失的前提下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第979條)。
2.禮物返還:
訂婚在習俗上常常有聘金和訂婚紀念品的交付,關於此等因訂婚所贈與之物,向對方請求要回的前提則必須先解除婚約,對此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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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審理具體案件的法官,審酌當事人雙方的資力、受到痛苦的程度,以及其他各種狀況作出決定,不是可以強求的!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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