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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住戶沒吃到社區餐會 自作主張扣抵管理費被告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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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8-26 10:39:00 |顯示全部樓層
住戶沒吃到社區餐會 自作主張扣抵管理費被告了

一名廖姓住戶因為沒有吃到社區所辦的年度聯歡餐會,以餐費扣抵管理費,經管委會多次催繳仍沒有結果後,因此挨告,但廖姓住戶認為因自己沒有吃到聯歡餐會,權益受損,所以用餐費來扣抵管理費,並沒有問題,對此,基隆地院則認為,沒吃到餐會跟沒繳交管理費,完全是兩回事,因此判廖姓住戶敗訴。

新北市某一社區管委會,於去年底辦理住戶聯歡餐會時,邀請住戶出席吃飯,並規劃每戶800元的餐費,並由社區的共同基金會來支付,但有一位名下擁有3間房子的廖姓住戶,因為沒有出席吃到年度聚餐,因此在繳交管理費時,將原本要繳交的3戶共計1萬餘元的管理費,自己折抵3戶共2400元的餐費,僅繳交7600元管理費。

管委會事後向廖姓住戶進行催繳,並廖住戶持續不理會,因此管委會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並邀求廖住戶儘快支付欠繳的2400元,而廖住戶則提起抗辯,並主張自己在年度聚餐前,有向社區總幹事詢問,若不出席餐會,是否可以扣抵管理費,但總幹事卻遲遲沒有回應。

廖住戶指出,若總幹事有在事前及時的告訴她,沒有參加年度聚餐的住戶,形同放棄該一戶800元的餐費,不能扣抵管理費,她就會去參加聚餐,因此認為是管委會害她蒙受損失,所以才會以餐費來進行扣抵。

對此,基隆法院則認為,廖住戶未能提出管委會決議「未參加社區年度餐會者,得以餐費扣抵管理費」的相關證據資料,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明定,住戶有繳納公共基金的義務,因此廖住戶「有沒有吃到年度餐會」及「是否欠繳管理費」為兩回事,判廖住戶敗訴。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 ... 001481-2604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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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探討重心非新聞內容張力與熱度,按告訴人所主張理由,一般常見就是甲住戶尚未搬遷至社區集合式住宅居住,因此依此理由拒絕繳交管理費雷同,但如果該社區管委會有將上舉規定等,均一概列入這管理規章內載明,那就符合這契約效力成立於法有據,而民法所稱契約如口頭或是書面均屬之,按民法第153條著有明文: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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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6 15:49:40 |顯示全部樓層
耍小聰明
很容易
自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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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6 23:30:19 |顯示全部樓層
計較這麼多,都三間房子了,表示身價不低,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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