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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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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15 10:46: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現代人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見親戚朋友間拜託作保,在法律上所謂保證分為「普通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二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保證人所負的清償責任,以下簡單說明之:
一、普通保證:
依據民法規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在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而且強制執行沒有效果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此為「先訴抗辯權」。
二、連帶保證:
倘若於簽訂保證契約時,是屬於連帶保證人,就須特別小心了!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上述的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而言,是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即一旦主債務人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如銀行、當初的放款人等)可以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其一催討欠款,甚至可以同時對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一併求償。因此,在替人作保時,務必思慮周全。萬一連帶保證人不幸過世,他的繼承人又未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則表示願意繼承此連帶保證債務,將來債權人可查封拍賣各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車輛、股票、銀行存款及每月薪資1/3等等。
然而,實務上,若非對法律有所涉獵者,恐難於辨別究竟是屬於何種保證契約。所以,在此提供數種一般常見屬於連帶保證契約的文句供民眾參考:
一、「第○○條 對於本契約所生之金錢債務(包括違約金),丙方(○○○)願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責任或同一責任。」
二、「第○○條 乙方(○○○)對於甲方(○○○)所負之債務,如有不履行之情事者,由丙方(○○○)代負履行之責任,丙方並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
三、「第○○條 支付價款之期限屆至(或借款之清償期屆至),丙方(保證人)應即清償。」
四、「第○○條 本契約共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
(乙方) ○○○
(丙方)連帶保證人 ○○○
中華民國○○○年○○月○○日
五、「第○○條 乙方(○○○)如違約不履行時,丙方(○○○)應即履行。」

資料來源: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1124

…………………………………………………………………………….
我一位親友,因為他的姻親購買房屋,一部分的資金不足,向銀行融資貸款,因為他評估過當這保證人條件風險,除了他以外尚有其他二位保證人,願意為債人擔任保證人,而且一旦這債務人拒不償還貸款,它們共有三位保證人可代償債務。

未料想到,這債務人因為財務困頓因此違約,已經有數期款項未依約繳納給銀行,因此銀行就直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我這位親友名下不動產後,我這位親友迫於無奈,只好概括承受這債務人所有積欠銀行未繳納貸款。

但我這位親友實在不解,三位保證人為何只有針對他?據銀行表示,其他二位保證人目前已經將名下財產脫產(民法通謀虛偽),站在銀行的立場,前述二位保證人,嗣債務人尚未延誤繳納貸款前,就已經完成脫產,名下完全無財產。因為這是債務人在尚未延誤繳納貸款前,就先通知這二位保證人儘速辦理脫產。

綜上說明,這是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相同位階案例,但是一般在實務上,如果貸款契約內容有分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共同為債務人擔任保證責任,但這契約上會註明連帶保證人(要負連帶保證責任),所以債務人如有違約情事者,銀行可以直接針對連帶保證人,優先代債務人返還所有未繳納貸款之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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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15 11:39:42 |只看該作者
有個同學的例子

同學的父親包工程

同學的母親幫父親做保人

結果同學的父親不幸過世後

同學陷入了兩難

因為即使辦限定繼承債務還是必須由母親承擔

最後還是只能承接債務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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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15 13:21:29 |只看該作者
本文最後由 雲想 於 2020-9-15 13:29 編輯
kt75210 發表於 2020-9-15 11:39  
有個同學的例子

同學的父親包工程


K大您好

限定繼承則為目前法定原則,然有疑問者,債權人如何知悉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留有多少遺產得以請求,因此民法第1156-1條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而繼承人於繼承時若不知有無債權人,亦可主動向法院依民法第1156條陳報財產清冊。須注意者,陳報遺產清並非必要程序,民法已採行全面限定繼承制度,進行陳報遺產清冊之目的係透過法院的公示程序讓債權人清楚知悉繼承之發生及遺產之數額,倘未進行陳報仍可自行清算,但並不因此失去限定繼承之利益。會喪失繼承利益之情形,規定於民法1163條,有隱匿財產、虛偽記載、意圖詐害情節重大之情況。

因此,繼承人等如有參與被繼承人遺產分配,應繼份為配偶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由子女繼承。
那繼承人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後,須按限定所繼承之遺產,必須償還給債權人,如有不足償還債權人所有債務,仍然是以限定繼承遺產為限。
如依您所舉出案例,不應該獨由配偶負責所有債務,其他繼承人等也是必須承擔債務,除非這繼承人向法院家事法庭聲請拋棄繼承在案,則債權人不得再向聲明拋棄繼承人追償債務。

如繼承人不清楚這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積欠它人債務?債權人有若干?金額若干?通常我會建議這繼承人,就選擇拋棄繼承而免於嗣後被債權人追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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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15 13:52:33 |只看該作者
本文最後由 kt75210 於 2020-9-15 14:07 編輯
雲想 發表於 2020-9-15 13:21  
K大您好

限定繼承則為目前法定原則,然有疑問者,債權人如何知悉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留有多少遺產得以 ...


雲大

這件事我那個同學是偏感性的

因為他父親的財產

有起家厝 還有他父親開很久的汽車

他想留著

就算拋棄繼承 母親是保人還是要繼續負擔債務

所以就把債務承接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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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15 15:22:17 |只看該作者
kt75210 發表於 2020-9-15 13:52  
雲大

這件事我那個同學是偏感性的

K大您好

謝謝您的說明與案例提供  願互相學習互動增廣見聞與知見  後會有期!

點評

雲想  謝謝您~我之所以願意分享法律常識~是因為法律不會保護權利睡著的人~而法律是助人不是用來害人~所以這也是我學習的動機~祝您心愉!   發表於 2020-9-15 19:39:24
kt75210  雲大 感謝你一直分享法律知識阿]  發表於 2020-9-15 18: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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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15 18:16:57 |只看該作者
保字就是人呆保人還是要繼續負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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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15 19:35:56 |只看該作者
張良明 發表於 2020-9-15 18:16  
保字就是人呆保人還是要繼續負擔債務

茲按一般生活經驗法則而言,個人建議我們與朋友往來,寧與人交好而不做保,只要做保就表示保證人必須要有承擔債務人所有債務之疑慮!

所以,迫不得已只能借予現金《依能力借予》友情贊助,一旦擔任保證人,就必須要有心理準備,這債務人不履行返還欠ˊ款該如何?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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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15 20:15:28 |只看該作者
一般而言>>>會產生連帶保証人的原因
就是信任朋友所導致
大部份的連帶保証人來找你的時侯
都是連看也不看一下合約書的內容
然後就印章、簽名等等的保証就簽下去了
等到出事之後、才後悔萬分

權天使(三級)

若愛台灣反中國叫綠.那我就是綠.我綠我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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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15 20:16:51 |只看該作者
承主題貸款人為購屋貸款.房子必為抵押物.

會向保證人求償.也必須先把債務人的不動

產拍賣完後.不足的部分再提出求償.

再者現行銀行貸款有配偶者皆需互為保人.

撥款皆需出面對保.互為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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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16 09:55:18 |只看該作者
leey5520 發表於 2020-9-15 20:16  
承主題貸款人為購屋貸款.房子必為抵押物.

會向保證人求償.也必須先把債務人的不動

李大您好
就您所言也並非能以時下銀行貸款作業方式否定之,過去我也曾經為人作保購買家電用品,我們共有三位保證人,我當下自忖認知,這共有三位保證人,應該足以承擔債務人倒債風險,但結果債務人竟然真的不履行繳納貸款,債權人直接就先找我協商,要我代為付清所有未償還之債款,因為我的財力最為寬裕,其他的二位保證人只是人頭保,所以我就成為這人呆代表!

而本則案例,乃是債務人因為資金調度緊縮,而立即通知這第一、第二順位保證人,因為在資金調度困難情形下,已經準備拒絕如期返還貸款給銀行,所以請立即將名下財產以通謀虛偽方式脫產,因為保證人並沒有設定抵押這不動產給銀行,銀行只有採書面審,這保證人不動產相關資料影本,於是我那位親友為第三順位保證人,在完全不知情情形下,就為債務人揹負債務!

據銀行表示;如果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時,則由銀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將保證人名下不動產法拍,復將這法拍金額充抵這債務人的未返還的貸款。(通常銀行都是設定為第一順位債權人,所以能夠優先分配到法拍所得款項,若有餘款則由第二順位債權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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