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2306|回覆: 2

[法律常識] 不可不知,可免刑責嗎 ?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20-9-19 11:50:02 |顯示全部樓層
不可不知,可免刑責嗎 ?

一個做錯了事的人,墜入法網以後始終不知自己錯在哪裡。而且還振振有詞主張自己是不知道法律有這種規定,才會做出違反法律的事情。意思是在說自己若知道行為違法,就不可能去蹈法網,把自己該負的責任,推的一乾二淨。這種說法,我們在各種媒體上是經常可以看到和聽到的,不去仔細推敲,這些人所說的話似乎還有些道理,如果不知法律者都可以受到法律的特別眷顧,不必負起任何刑責,僅僅對知道有法律規定的人犯了罪,才給予定罪科刑,也不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很想知道在現行的刑法中,對於這存有兩難的問題,有沒有妥適的解決方案?
  

  問題內容既然關係到犯罪,就得在刑法中去找適當法條來適用,現行刑法第十六條就是針對這問題作出的規定,法條的內容是這樣的﹔「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這法條中所稱的「法律」,當然是指現行的刑法,但是並不以刑法為限,凡事有刑罰處罰規定的其他特別法,也都包刮在內。由這條法條是不知法律是不能免除刑事責任。理由很簡單,國家的法律,一旦依法定程序公布,就對人民發生效力,在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內,人民都有遵守的義務。一個人知不知道法律,必須要就個人的主觀意思來決定,不是光憑在外部的表現可以看得出來。由於判斷一個人知不知道法律,事實上有其困難存在,所以這條法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責任」作為原則,行為人的確因為不知法律而犯罪,犯罪的情節在客觀上值得同情,可以原諒的,法官是可以按犯罪的情節,減輕行為人的刑罰。這種情節得到法官的認同以後,是可以適用這法條的後段的規定,免除行為人的刑罰。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公布的刑法總則修正案中得到修正,修正後的新條文要等到今年的七月一日才會施行。新的第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修正前與修正後的法條都出現「不知法律」的文字,不論解讀為不認識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或者誤認自己的行為法律所容許,這在刑法的學理上,都稱為「違法性錯誤」,又稱為「法律錯誤」,刑法第十六條的立法目的,就是針對發生這種法律錯誤的效果作出規定。在這情形下,如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非屬無法避免,則不能阻卻違法,不過可以由法官按犯罪的情節減輕刑罰。


【參考判例】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 台上 字第 673 號 判決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所謂 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而言。該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依94年2月2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係採責任理論。即依其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其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是原判決理由記載被告不知「ET」所寄送之物品已公告為第三級毒品,而認其無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罪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見原判決第9至11頁),係認被告之行為不該當該2罪之主觀構成要件,尚有違誤,應先敘明。

違法性認識(即學說所稱之不法意識)固不要求行為人確切認識處罰規定,僅知其行為乃法所不許即可。然於犯罪競合時,不法意識即具可分性,對於不同構成要件存在的個別不法內涵均需具備,始得非難各該部分罪責。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輸入禁藥、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私運管制進口3罪,即應分別認定被告對該3罪之違法性認識。原判決理由記載「被告已供稱:『ET』之人說該物品是一種有類似搖頭丸藥效之藥物,伊當時知道搖頭丸是違法物品等語,既知悉搖頭丸為何物,該物係『類似』搖頭丸,表示具有一定之藥效」、「所謂與搖頭丸具有類似藥效之藥物,雖可能屬於管制禁藥之一種,但不見得均屬公告之毒品,此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6月9日FDA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提供具有中樞神經興奮效果之精神治療藥物中,亦有部分藥品之成分非屬列管之毒品一情可知」等情(見原判決第4、1 0 頁)。如果無訛,此對被告認識收受之寄送物為禁藥固可確認,惟難以推定其同時具有第三級毒品及管制進口物品之認識。上訴意旨謂被告有類似搖頭丸藥物之認識,即就該物為毒品或管制物品,有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認識等語,尚有可議。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Rank: 4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20-9-21 11:28:01 |顯示全部樓層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責任!!!!!!!!!!!!!!!!!!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20-9-23 21:14:20 |顯示全部樓層
不知者無罪
不對
是不知者該死
這才是台灣真實的現況吧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4-19 09:39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