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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司取得他公司股權而沖抵盈餘 財政部令釋課稅規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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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26 18:18:46 |顯示全部樓層
公司取得他公司股權而沖抵盈餘 財政部令釋課稅規定

財政部日前表示,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公司取得母公司持有之另一子公司全部股權,而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指出,公司購買其母公司持有之另一子公司全部股權,以母公司對該子公司採用權益法投資之金額入帳及認列該子公司原帳列之其他權益,並將購買股權之對價及認列其他權益之金額合計數,超過其對該子公司入帳金額之差額,沖抵由發行溢價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依序沖抵八十六年度以前、八十七年度以後年度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股權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參照財政部109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041780號令釋,公司從事前開交易,如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不當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項規定,按查得事實課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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