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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未滿 7 歲兒童可不受 3 分鐘臨停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三讀
立法院於今年五月(二十二)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將放寬家長接送未滿七歲兒童時,臨時停車可以不受三分鐘限制,另提高汽車載貨飛散、脫落等情形的罰鍰,最高可處新台幣一萬八千元。
目前四歲以下孩童承車時須乘坐安全座椅,鬆綁此類座椅安全帶所需時間較多,且上下車時需特別看顧協助,而七歲以前兒童也有可能有使用安全座椅或看顧協助之需求,因此為了方便家長接送孩童,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將接送未滿七歲兒童納入不受臨停三分鐘之限制。
此外,基於強化管理汽車將貨物裝載妥當,以免脫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等情,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規定將汽車所載貨物脫落、掉落納入規範,並將罰鍰最高上限從原本的九千元提升為一萬八千元。另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針對舉發制度進行調整,未來違反道交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日起;如果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日起,超過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該期間自鑑定終結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超過三個月不得舉發。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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