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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28 0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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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原住民區納災防體系 修正草案部會通過
內政部二十四日部務會報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災害防救體系、強化公私協力防救災教育及演練,並增列政府贈與災民的住宅不得強制執行等規範。
內政部表示,為了健全防救災體系,這次修法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與鄉(鎮、市)一樣需辦理各項防救災作業,並增訂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可設災害防救會報及專責單位、成立應變中心等。為了讓機關在災時能方便調派機具,這次修法也增訂各級政府應定期調查及整備政府及民間救災機具與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此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可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整合救災資源或協助受災地方政府救災。並指出,日前有政府贈與莫拉克災民的永久屋遭法拍,除與原興建政策目的不同外,拍定人因無公有土地合法使用權,將造成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困擾,為解決此問題,這次修法規定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的住宅,不能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也不能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並增訂施行期限至住宅滅失止。
目前中央、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的設置,分別規定在災害防救法第6條、第8條及第10條,並視災害規模,依同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中心指揮官則可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同法第44條之3第1項及第5項則是規定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的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也不能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為了提升民間自主防護能力,修正草案也明定由各級政府結合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等,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共同參與或協助訓練、演習,以強化全民防救災共識,提升整體防救災量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並應依災害防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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