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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娃娃機臺主攔下竊嫌並強索賠償金 法院:構成強制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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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30 01:15: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娃娃機臺主攔下竊嫌並強索賠償金 法院:構成強制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娃娃機店臺主發現有男子拿強力磁鐵竊取他機臺內商品。在街頭將他攔下後,取走機車鑰匙,並要求賠償十萬元,否則不讓他離開,因此遭男子提告。該院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判處臺主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罰金兩萬元。

基隆地院指出,轄區內有男子用磁鐵吸引娃娃機機臺內的商品到洞口後偷走。臺主從店內即時監視器畫面,發現男子正在偷竊,於是駕車到場後尾隨騎機車離開的男子,中途攔下後,強行取走機車鑰匙和身上的商品,並要求賠償十萬元,否則不讓他離開,並要帶他去山上看風景。男子則佯裝向家人籌錢,趁機報警。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構成強制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臺主到案後辯稱,當時從監視器畫面看到男子用磁鐵竊取機臺內商品,才將其攔下,是男子自行將商品和身上的金錢交給他,作為竊取商品的賠償金,並沒有說若不還錢就要帶男子去山上看風景等語。

基隆地院最後表示,男子縱使是竊盜準現行犯,但臺主並無將男子送交檢警的舉動,主觀上無保全刑事訴訟用意,且男子並非自願交付商品及現金,而是臺主逕行取走,並認賠償金額不足,才又恫稱若不賠償十萬元,就不讓男子離開。是男子趁機報警處理,才恢復得自由離去狀態,認為臺主確有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男子自由離去,因此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判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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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30 07:05:41 |只看該作者
攔下可以;報警就好
取走機車鑰匙,並要求賠償十萬元肯定會出事
這不須法律常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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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2 04:56:21 |只看該作者
這限制他人自由,應該從被害人變成加害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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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2 15:47:27 |只看該作者
從被害人變成加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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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3 22:43:13 |只看該作者
竊盜罪雖屬公訴罪,
但實際案例中,有不少都是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這也造就了竊盜罪越來越猖獗.
社會上有許多慣竊關幾個月就被放出來,
放出來立刻就又再度行竊.
這種竊盜罪再犯率之高居所有犯罪行為之冠.
然而我們的立法和司法當局卻都視若無睹.
竊盜罪犯真的該比照中東模式,直接斬手.
慣竊則應該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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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7 08:33:59 |只看該作者
不是現行犯不能隨便抓人啊,只能叫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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