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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五告衰ㄟ運將!只是載到應召小姐就被檢察官當「馬伕」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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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12 00:53: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五告衰ㄟ運將!只是載到應召小姐就被檢察官當「馬伕」起訴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對所謂接送應召站成員從事性交易的「馬伕」認定過寬,不符社會常情,使無辜計程車司機被起訴  新北/谷律師

案例事實   

某應召站打給旗下應召小姐丁丁,通知她性交易地點為臺北市區一家溫泉時尚旅店,但丁丁沒叫應召站的專用司機(俗稱馬伕),而是自己找了認識的計程車司機阿明,要阿明送他去溫泉旅店赴約。

   丁丁進入該旅店指定房間後,被喬裝客人之員警以條件不符為由取消性交易,丁丁被「退貨」後離開旅店,馬上被在外守候的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保險套2 個、潤滑液1 罐及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另外,因為阿明送丁丁到旅店後就離開現場,但稍晚卻在別處被警方查獲,認為阿明是應召站的馬伕。

   對此,阿明辯稱自己是單純的計程車運將,根本不是應召站請的人,也從來沒有跟應召站聯繫過,並提出通聯紀錄證明他不是媒介性交易的馬伕,但檢察官卻不採信他的說法,仍以《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罪而起訴阿明。

案例評論

阿明是經丁丁要求才載她去交易的溫泉旅店,且也沒有證據證明阿明與應召站有何聯繫,阿明已經提出通聯紀錄證明這點,所以依照證據,很難認定阿明有媒介丁丁與他人從事性交易。

一般說來,經營色情應召站業者之所以僱用俗稱「馬伕」的司機接送應召女子前往性交易地點,是因為「馬伕」除了接送應召女子外,還負責代收性交易報酬,這樣一來應召業者較易掌控所媒介性交易之情形及所得,因此應召站成員通常會直接和馬伕聯繫,方便應召站掌握確切資訊。

因此,本案檢察官僅憑阿明載丁丁去旅店赴約,就認定他是幫助性交易的馬伕,太過於輕率,何況阿明和應召站之間也無通聯紀錄,更無證據顯示阿明有意圖媒介女子與他人進行性交易。

並且,對於成年男女意圖得利而自願從事性交行為,現行刑法並未視為犯罪行為,而根據《刑法》第31條,對於僅提供助力給予該自願從事性交行為之人,不算幫助犯。所以阿明就算知情而以交通工具搭載丁丁前往旅店,性質上僅屬幫助丁丁從事性交行為營利之人,自無從成立幫助犯。   

綜合以上,本件檢察官對所謂「馬伕」認定過寬,不僅不符社會常情,亦與現行刑法對於搭載性工作者與人從事性交之行為並未明定為犯罪有所不符,而有違罪刑法定原則。阿明只是就是一位單純的小黃「運將」,檢察官卻「運將」、「馬伕」傻傻分不清楚,錯把馮京當馬涼,阿明實在是五告雖阿。

文/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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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12 16:28:18 |只看該作者
五告口憐 五告雖小 計程車難為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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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12 18:41:53 |只看該作者
這算什麼…
改天就會有被起訴運毒的…走私槍的…反正只要運氣不好載到罪犯就有可能被牽連啊~
如果別人期望你在一些條約上簽字,那麼在做這件事之前。請用腦子想一想,他們會遵守這些可笑的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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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14 11:16:54 |只看該作者
真谁小.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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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14 15:50:49 |只看該作者
如果是搭公車 所以公車司機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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