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拚命定罪他人 就能伸張正義了嗎?
內湖裸屍案發生在民國89年,呂介閔被控是殺害女友的兇手,更曾被判刑13年定讞。直到104年12月30日,經過再審程序後,呂介閔才獲判無罪。
當年,因死者左側乳房咬痕與呂介閔相符,和被告的首次測謊鑑定呈現情緒激烈反應,呂介閔遭判有罪,但兩樣「科學證據」,如今看來都很薄弱。
1.咬痕鑑定並不完全可靠,證據力一直頗受爭議。
2.測謊機不能直接顯示受測者是否說謊,須經人為解讀,準確度有不確定性。
3.只因為第一次測謊時,被告有激烈的情緒反應,呂介閔就被認為是說謊;但第二次、第三次測謊,卻「未呈現」說謊結果。明明測謊結果不一致,卻成為定罪的依據之一。
呂介閔服刑4年後,陳宏達檢察官(時任高檢署檢察官,現任基隆地檢署檢察長)經過新的DNA檢測技術,發現呂介閔的DNA,竟和死者身上咬痕唾液的DNA不符,因而聲請再審,呂介閔才得以獲判無罪。
然而,本案在更審階段時,其實已經有比案發當時更進步的DNA檢測技術,當時的公訴檢察官卻未向法院聲請調查。本案不僅凸顯了科學證據的不確定性,也正如陳宏達檢察官在無罪宣判後所說:檢察官辦案時,若把定罪當目標,這樣對當事人就沒有公平正義可言。
文/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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