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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弱勢高齡者保險保障 修正微型保險應注意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9)日表示,為持續推廣微型保險,發揮微型保險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保障缺口之目的,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指出,微型保險推動目的在於使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每年能以負擔得起的保費,享有基本保險保障,並鼓勵保險業者善盡社會責任,讓社會上各階層皆能享有保險所提供之保障,進而達成「普惠金融」之政策目標。本次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增加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高齡者及其家庭成員為承保對象,除可擴大微型保險保護傘範圍外,並可強化微型保險對於高齡者之保險保障。
金管會說明,我國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邁入高齡社會,高齡人口占我國人口比重持續成長,為使經濟情況非屬寬裕之高齡者與其家庭成員,藉由微型保險獲得基本保險保障,增訂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第10款規定,將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納入微型保險承保身分者範圍,以普及弱勢高齡者與其家庭成員之基本保險保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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