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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強化老人福利機構寢室門窗防火性能 內政部修正規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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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5 00:26: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強化老人福利機構寢室門窗防火性能 內政部修正規則

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為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等機構防火避難安全,同時檢討高層建築物配管材料限制及緩衝空間留設成效,故於此次予以修正。

內政部指出,有鑑於石棉為公告管制的毒性化學物質,具有公害,因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2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92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2條刪除相關規定中列舉的石棉製品。此外,過去為維持高層建築物周圍道路的流暢並避免各類使用產生衝突,規定應留設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但強制出入口前留設緩衝空間,可能導致實務上設計情形混亂,且緩衝空間可能遭誤認為供公眾使用的開放空間或廣場致人員夜間隨意進出或逗留等情事,影響高層建築物住宅用戶安寧及安全疑慮,故予以刪除。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考量護理之家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精神復健等機構服務對象多為重度失能的避難弱勢者,為強化公共安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增訂其各防火區劃內的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寢室的分間牆上的門窗應為不燃材料製造或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以於火災初期非起火的寢室關閉室內門窗減少濃煙竄入,延長可避難時間。

內政部最後表示,由於國內高層建築物規模、數量增加,工法、材料、設備已有長足進步,且給排水系統配管內承裝水,已具滅火性能,且裝配於已防火區劃的管道間內與居室隔絕,因此新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放寬高層建築物部分配管管材得免為不燃材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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