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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足工程船舶海上作業管理 交通部公告修正草案
交通部日前公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航行安全及工作安全,並避免海洋污染,強化離岸風場船舶作業及航行安全,增加本國船員就業機會,協助本國業者投入風電產業的擘劃與布局。
交通部表示,當前政府積極規劃能源轉型,提高再生能源比例,推動離岸風力發電,惟離岸風力發電建置時期作業船舶種類眾多,且為配合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政策目標,修正草案參照國際海事組織訂頒之相關決議案,修正現行船舶法第3條第4款、第11款、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之特種船、乘客、特種人員及工業人員定義。
交通部指出,為利掌握非本國籍船舶在本國水域從事施工、維運或探勘等作業,確保航行安全,修正草案增訂第8條之1,明定該等船舶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作業,授權主管機關就船舶申請許可程序、工作目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且主管機關視實務需要得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水域公告為特定水域,同時修正草案增訂第23條第5項,規範船舶於特定水域從事施工、維運或探勘等作業應具備船級證書,以強化特定水域船舶航行及作業安全。
交通部進一步說明,又考量離岸風電建置及維運時期需大量船舶載運工業人員至離岸風場作業,為強化載運工業人員船舶航行安全,保障工業人員權益,另衡量該等船舶其硬體規範及工業人員資格限制等管理措施有別於貨船及客船,參照國際海事組織未來修訂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體例,修正草案增訂第37條之1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得就搭載超過十二名工業人員船舶硬體規範及工業人員資格訂定管理規則。
(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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