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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遺產稅 國稅局: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繼承人欲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如果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繳納遺產稅原則上以現金為主,所以在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的存款自應優先於其他種類的遺產,不過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抵繳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限制。
國稅局指出,由於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原則上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只不過若是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繼承人也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以繼承存款繳納遺產稅,藉此早日完納稅捐,維護自身權益。
(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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