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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定期或 1 年以上契約僱用勞工始發給僱用獎助 勞動部公告草案
勞動部於日前公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政黨是以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同時為使僱用獎助措施雇主請領資格、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與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一致,故於此次予以修正。
勞動部指出,政黨法第3條已明定政黨係以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與人民團體法第44條所定政治團體的宗旨相近,而與協助失業被保險人投入職場的立法意旨有別,因此草案第2條排除政黨為該辦法的雇主適用範圍。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為配合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39條規定僱用獎助措施雇主請領資格,並考量獎助資格一致,草案第19條增訂雇主應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的定期契約僱用勞工,始符獎助範圍。且配合同辦法第28條規定津貼發給標準,使各對象領取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一致,草案第40條同時修正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
(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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