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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可設住宿式長照機構 行政院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日前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設有長照科系的私校可以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並推動長照給付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機制,促進長照相關資源發展。
行政院指出,我國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人口日漸增長,而有擴增長照服務量能的必要,草案於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第2項增列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可以作為住宿式長照機構的設立主體,不適用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的規定,私校可以利用學校空間,設置長照機構,藉由訓用合一培育長照人才,布建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資源。
行政院說明,為了維護長照服務的品質,本次修正落實使用者付費制度,草案增訂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應按民眾失能程度核定其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長照特約單位應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部分的服務費用,並於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9條第1項增訂長照特約單位違反收費規定時,可處新臺幣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並限期令其追收擅自減免的費用,以避免長照服務單位削價競爭。
行政院進一步說明,因應衛生福利部推動長照給付支付制度及特約制度,本次修正也將長照特約制度法制化,草案明定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的長照服務者,得與地方主管機關簽約為長照特約單位,並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給付支付制度及特約制度相關辦法的規定。此外,本次修正並對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為長照機構者及所屬長照人員為業務不實記載行為等增訂罰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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