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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火車出軌重大傷亡 法院:肇事者涉過失致死羈押禁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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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13 00:09: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火車出軌重大傷亡 法院:肇事者涉過失致死羈押禁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日前針對涉嫌肇事造成火車出軌重大傷亡的工程負責人,認為檢方所提出之證據,足以認定該員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重大,重新裁定羈押禁見。

清明連假期間,發生一起火車撞上滑落邊坡的工程車,造成五十死、百人傷的嚴重傷亡交通事故。其中涉嫌肇事的工程負責人,原本法院依照相關事證,認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即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以及就此直接原因所可能涉及之過失責任,並無勾串之可能等,裁定五十萬元交保。但經由檢方提起抗告後,花蓮高分院撤銷交保裁定發回重裁。

法院指出,工程負責人在經由法官訊問後,依據其陳述之內容,以及檢察官歷次提出各項證據資料,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重大。同時考量本案涉及公共工程承攬契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等關係者眾多,彼此間之關係為何,待偵查機關分析資料後,才能進一步實施相關偵查作為,再斟酌該員以往有其他違法案件,並曾指示員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風險,因此裁定羈押禁見二月。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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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18 10:56:18 |只看該作者
一下子說沒有羈押的必要
過沒幾小時
又變成了羈押禁見
這種莫名其妙的裁決
在台灣可以說是層出不窮
難怪司法為多數人完全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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