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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事項規費 修正規費收費標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昨(4/7)日表示,因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等事項,爰檢討相關行政規費項目,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環保署指出,此次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調整本標準名稱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同時新修標準第1條規定,調整授權依據為同法第46條規定,並納入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符實際。
環保署說明,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得合併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惟因合併申請時,主管機關實務上亦為合併審查,非分案個別審查,同廠(場)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等多案合併申請之審查行政成本,與一案單獨申請無異,是以新修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合併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時,僅以合併之各項目中,收費最高者計收審查費。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按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9條規定,核准登錄資料由登錄人主動維護更新,資料變更無涉審查行政作業。同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保密之範圍僅登錄人資訊、化學物質辨識資訊、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資訊與化學物質用途資訊,無超過四項可能。故新修標準第4條規定,整併原標準第4條、第5條及第6條,相關費額規定移列至附表二,以調整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展延及以非動物試驗替代測試資料申請標準登錄等項目之審查費,並增訂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展延之審查費,以及取消登錄文件之核發,刪除變更審查費。且調整登錄資料保密及延長保密申請收費費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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