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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父債子還,這句話的法律根據就在於,以前的民法規定:被繼承人過世後,他的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及配偶)就要繼承死者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例如:一棟500萬房子、一筆1000萬的債務,如果繼承人不懂得拋棄繼承,就必須照單全收,所以有些孩子還沒有長大,身上就負債上千萬,這對這些無辜的孩子是很不公平的。
所以現在法律規定,一律改成:只用現有的遺產價值去清償負債,不夠的就跟繼承人無關,這就是所謂「限定繼承」。
既然有「限定繼承」,還需要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嗎?
如果確定負債大於財產,那麼就義無反顧的辦理拋棄繼承吧!
雖然現在法律規定全面限定繼承,但是當債權人跳出來向子女求償時,子女可是要一個一個好好證明父親的財產有多少?負債又有多少?才能確定是否沒有多餘的錢可以還債,那種不確定性可能會一直存在(隨時都有可能被告)。
而拋棄繼承的制度,就是繼承人在此宣布:「我,已經不是繼承人了,請大家去找下一個順位處理債務問題」,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任何一筆遺產。
從上面的解釋可以知道,子女拋棄的是父親的「遺產」,至於有些不屬於遺產的,就跟拋棄繼承無關了,換句話說,有些不屬於遺產的權利或財產,子女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仍然是可以請求的。
文章出處:台中盛惠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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