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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母討債殺人棄屍 法院:未泯滅人性改判 18 年有期徒刑
‧本案二審有罪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針對一起討債殺人棄屍案作出判決,有男子替母親討債,涉嫌槍殺債務人的胞兄並棄屍山區,一審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遭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該院審酌男子替母親討債,一時衝動才殺人,犯後還帶警察找屍體,因而從輕改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高雄高分院指出,轄區內有男子為替母親催討債務,涉嫌持槍強押債務人從事代書的胞兄,逼債務人出面還債,遭擄男子眼見對方有槍,轉身逃進遊藝場時,遭後方開槍擊中腰部,再被強拖回車上擄走,沒想到竟傷重不治。案發後,男子找其友人幫忙將屍體載往偏僻山區產業道路雜草堆丟棄。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 背其本意者,依刑法第13條規定,以故意論。而殺人者,依同法第271條規定,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如行為人對於殺人的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死亡不違反其本意者,即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高雄高分院最後表示,男子到案後供稱全案為他一人所為,還帶警方回到棄屍現場找到屍體。同時並強調,開槍僅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胞兄逃脫,沒有致命的意思。一審不採信他的說法,判處無期徒刑;但該院認為,男子替母討債,朝死者背部開槍,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但案件起因於男子不滿債務人拖欠母親債務,與一般犯罪人是為自己本身的情殺、仇殺等犯罪動機有差別,也帶警方找出死者遺體安葬,尚未泯滅人性,因此改判十八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八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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