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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營業廠區內酒駕 法院: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
‧本案一審有罪判決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工人在物流營業所內酒駕一案作出判決,認定營業所內客觀上雖然不是道路,但仍屬於供特定物流人員或不特定客戶駕駛車輛往來之交通處所,所以該名工人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本起案件發生於有物流業員工在飲酒後,因認客戶車未停妥,要求客戶停正卻遭拒絕,因而在營業所範圍內駕車去找客戶理論,並在下車後出手攻擊客戶。關於攻擊部分,雖然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但因為被害人撤回傷害告訴,所以該部分由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新北地院表示,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並未對於駕駛行為的處所予以限制,也就是說「駕駛」行為並未限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地點,因此不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即公路、街道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等處所為限。所以本起案件地點之營業所雖然為物流業者所有的營業場所,非直接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範疇,但參照該地每日貨物處理及車輛進出之規模、次數,以及營業所內規劃之空櫃區及重櫃區,彼此間並無圍牆或人員阻隔,大門更無人員或機具作出入管制,物流人員與不特定多數客戶駕駛之車輛,皆可自由通行大門而進出營業所,所以屬於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範疇。
新北地院指出,該名員工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卻在飲用酒類後,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冒然在供作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車交通往來處所之營業所內駕車,雖駕駛時間、移動距離並非長遠,但仍危害自身性命,同時危及停放或進出營業所車輛及人員之安全,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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