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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21 00: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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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機關釋疑期限充足廠商準備時間 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7/14)日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條文,調整機關辦理採購回復廠商疑義的期限,給予廠商足夠的準備時間,並明確規範廠商請求釋疑逾期時,機關的處理方式。
工程會指出,有關機關辦理採購,回復廠商疑義的期限,原規定為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基於機關釋疑關係到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時,本次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的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的日數,不能少於原等標期的四分之一,未滿一日則以一日計,若日數不足,截止日須至少延後到補足不足的日數。
工程會說明,本次修正另增訂廠商請求釋疑逾期的處理方式,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此外,機關在作不受理決定時,參同細則第105條之1規定,仍可評估,若認為廠商有理由,可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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