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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門號換現金卻謊稱遭冒名申辦 法院:構成誣告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女子缺錢花用,在通訊行辦理門號換現金,事後卻向警方謊報遭業者冒名申辦手機門號,最後才坦承是為了取消違約金才謊稱遭冒名申辦,因此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高雄地院指出,轄區內有女子因缺錢花用,向通訊行申辦兩個電信門號,並搭配兩支行動電話;而搭配的行動電話兩支及門號SIM卡兩張均歸通訊行,並由通訊行給付現金,也就是所謂辦門號換現金。但女子事後為了免除門號因電信費未繳所產生的違約金,竟向警方謊報遭通訊行偽造其簽名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提出偽造文書罪嫌的告訴。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者,同樣構成誣告罪。
高雄地院最後表示,女子在偵查中坦承兩個門號都是自己申辦,且辯稱並非故意誣告,會至警局報案被冒辦電話,只是想拿到報案三聯單將門號違約金取消。檢察官因此將她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嫌起訴。該院審理時,認為女子誣告通訊行負責人後遲未與其和解,還另涉及其他詐欺案件在偵查中,因此將她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且不予宣告緩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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