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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機會 釋 805:違憲
關於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司法院大法官(7/16)日舉行第一五一九次會議,作成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意旨。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兩年內修正。
有民眾因其未成年女兒遭少年侵害,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就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未賦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有違憲侵害人民的程序基本權、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基本權利的疑義,因此聲請釋憲。
釋字第805號解釋指出,涉及少年偏差或非行行為的少年保護事件,可能有因少年的行為而權利受侵害或身心受創的被害人,且可能同屬未成年人。而就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而言,被害人到庭就其受害情節,以及對少年未來環境的調整或性格的矯治所持意見的陳述,除有助於法院釐清與認定相關事實外,也有助於法院綜合考量相關因素而對少年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促成其未來的健全成長。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被害人即應享有一定程序參與權的保障。
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未明文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其受害情節,以及對非行少年未來環境的調整或性格的矯治必要性所持意見,可能即無從為適當的表述,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意旨。因此,在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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