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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射箭教練性侵分屍案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 法院:有教化可能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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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15 00:26:16 |顯示全部樓層
射箭教練性侵分屍案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 法院:有教化可能

臺灣高等法院於(9/8)日針對射箭教練分屍案作出更一審判決,認為藉由矯正機關施以心理治療、生命教育課程等,凶嫌可矯正治療而有教化可能,因此依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有推廣弓道技藝的射箭教練,與女學員飲酒聊天,酒後不但性侵女學員,更將其勒斃。為免敗露罪跡,不但將屍體支解,分多次將屍袋載往山上沿路棄屍,在肢解屍體時,又將部分器官製成標本。由於女學員失蹤未歸,經家人報警協尋,案件也因該名教練向警方自首而查悉。

高等法院指出,參酌檢察官及告訴人的意見,原本應選擇量處凶嫌死刑,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但若是考慮選擇科處死刑,則應逐一檢視通盤裁量,以期使刑罰裁量能符合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所應遵守的比例原則。

高等法院最後表示,經由心理鑑定報告、鑑定證人的鑑定意見等綜合考量,目前制度上可以藉由矯正機關施以個別心理治療、團體心理治療、生命教育課程等,給予凶嫌矯正治療,因此就其所犯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並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僅能選擇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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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18 12:48:51 |顯示全部樓層
觀諸司法審判案件,對於在一審被判死刑之受刑人,必須依司法審理三審定讞才能定罪,但往往這犯罪行為人在審時,法官往往會引用這行為人犯後態度良好,頗有悔意、有教化之可能而改判為無期徒刑,但我很想瞭解這所謂「有教化之可能」?其定義如何明確說明?而國家法律究竟是保護犯罪人還是被害人?
按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得許假釋出獄。那這無期徒刑既有得假釋規定,就應該修法不能稱為無期徒刑,否則國家法典規章只是在鄉愿,而無期徒刑應與有期徒刑明確劃分。
而我們國家獄政制度究竟又是否能讓受刑人,在監服刑期間得到教化功能也是非常值得存疑?!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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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24 07:05:31 |顯示全部樓層
豬腳麵線天天上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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