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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房地合一稅 2.0 獨資、合夥組織依個人規定申報課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8)日指出,因應房地合一稅的改革,營利事業從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交易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後所取得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是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須配合新制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新制的實施,在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以後,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在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後交易房屋或土地,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至第5項計算課徵所得稅,而該房地交易所得,應分別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五及百分之四十五,於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南區國稅局再說明,如屬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前述的期間交易房屋或土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6項,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同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所得額,即按照個人課稅規定,於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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