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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股權移轉造成技術移轉效果 經濟部公告草案
經濟部(10/18)日公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第10條修正草案」,投資人申請投資的案件,如其事後轉讓大陸投資事業出資,其股權移轉可能造成技術移轉的效果,因此提出草案予以修正。
經濟部說明,基於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的轉讓或授權為現代社會普遍的商業交易行為,與技術合作性質不同,因此草案第5條第1項規定,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將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予以刪除。
此外,有鑑於投資人申請投資的案件,倘若經主管機關召集組成的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者,如其事後轉讓大陸投資事業的出資,其股權移轉可能造成該等技術實質上由陸資運用的效果,等同同時涉及技術移轉,故草案第5條第2項明定同為技術合作的態樣,而應事先申請許可,草案第10條同時配合修正。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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