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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狩獵案駁回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不得任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原住民狩獵案所提起的非常上訴作出判決,認為撿拾的槍枝並非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的方式製造,與自製獵槍的要件不同而不得免責,且即使非營利性自用,仍不得任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並無違誤,因此駁回非常上訴。
有原住民因年邁罹病的母親想吃傳統野味而上山打獵,被控以撿拾取得的土造長槍捕獵野生保育類動物,遭判刑定讞後引發原住民打獵文化爭議,檢察總長因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以有違憲疑慮,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03號解釋。
最高法院審理非常上訴案指出,原確定判決說明原住民撿拾的槍枝並非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方式製造,與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有關自製獵槍的要件不同;且釋字第803號解釋雖認定對於自製獵槍規範不足,不符合原住民安全合法狩獵的要求,但並無影響原確定判決的論斷。
此外,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文化,從事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應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容許的範圍,且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目的,而不具營利性者,可獵捕野生動物。然而即使限於非營利性自用,仍不得任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由於原住民供稱知悉為祭儀而狩獵需事前申請許可,但他未事前申請,也非因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自應論以刑罰。因此最高法院難認上訴意旨為有理由,駁回非常上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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