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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業者應公開揭露召回改正訊息 交通部公告草案
交通部於日前公告「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針對近期汽機車召回改正實務作業所面臨的問題,及因應國內消保意識抬頭,因此要求業者應公開揭露召回改正訊息及通知車主回廠相關事項,以提升召回改正成效,同時辦理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及判斷分析作業,並加強對業者管理強度及因應實務需要檢討相關法令規定,故於此次提出草案予以修正。
交通部說明,為提升召回改正成效,應公開揭露召回改正訊息,草案第2條及第15條規定,要求業者應於該公司或該車輛廠牌網站首頁公告召回改正資訊。若無公司網站者,得於其他社群媒體公告替代,讓車主能知悉並回廠辦理相關作業。
交通部指出,基於提升召回改正執行成效,經委由指定的公路監理車籍資料維護機構代為寄發車主通知書後,告知提醒尚有未完成召回改正作業,因此草案第18條第2項規定,針對未完成召回改正車輛於車籍資料註記訊息規定,使車主能知悉並盡速回廠改正。而當完成召回改正後,草案第18條第3項規定車輛業者應通知公路監理車籍資料維護機構取消該車輛註記,明定通知提醒車主與取消註記的規定,以免造成車主困擾。
交通部進一步指出,專業機構於接獲車輛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資料後,應通知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提供說明資料,該資料用於判斷是否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的重要基礎,而為了怕有拒絕、規避或阻撓情形,草案第21條明確規定相關罰則及處罰機關,保護消費者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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