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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警消累積達 2 大過即免職 憲法法庭:合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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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7 00:00: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警消累積達 2 大過即免職 憲法法庭:合憲

關於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今(二十四)日宣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應予以免職規定,與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規定,均無牴觸,合憲。

消防局隊員在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機關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免職。該員認為警消人員於考績年度一旦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累積達二大過,即遭免職,無法比照一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於累積達二大過後,仍有可能於年終考績前將功抵過,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且未限制獎懲原因事實,須以同一考績年度中所發生者為限,有違憲法第7條及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指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是對於違紀已達法定免職標準的警察及時予以汰除,以避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及社會秩序受到威脅或危害,其目的自屬為追求重要公益。且警察人員的紀律要求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對其違紀失職的容忍程度也較一般公務人員為低,考量警察執行職務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的特殊性,就警察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採即時予以免職的手段,可認與達成其所追求重要公益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及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意旨,尚無牴觸。

此外,憲法第77條所定「公務員之懲戒」,在解釋上應不包括行政懲處,也非要求必須由法院擔任公務員懲戒及懲處的第一次決定機關。在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之後,公務員就影響其權益的各類違法公權力措施(包括行政懲處的免職),已得按相關措施性質,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則更無必要將免職處分亦解釋為實質上的懲戒處分,甚且僅限由司法懲戒始得為之。因此,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牴觸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規定,合憲。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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