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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當選發雞排「祭品文」是否構成賄選 法務部長:視投票選擇是否動搖而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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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7 00:00: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當選發雞排「祭品文」是否構成賄選 法務部長:視投票選擇是否動搖而定

近年來網路世代流行所謂的「祭品文」,在選舉的時候,更有網友喊出某人當選或贏多少票就發雞排的「祭品文」。然而,這類的「祭品文」,是否構成所謂的「賄選」?法務部長在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要看這塊雞排會不會影響選民的選擇而定,也就是本來可能要投別的候選人,因為這塊雞排轉投這個候選人,形成了對價關係,當然就有可能成立「賄選」;不過,如果沒有因為雞排而影響投票的選擇,就不會構成賄選的要件,但實際的狀況還是要依個案去認定

此外,對於候選人在選前所開的政見支票,是不是有構成「期約賄選」的可能?部長也表示,「期約賄選」是用不正當的方法來讓選民投票給自己,政見會經過一定的行政程序,也會有相關機關監督,是合法的,跟不正當的方法不一樣。並指出,目前檢舉賄選案件,依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3點規定,會按照不同賄選人的職務,給與不同的獎金。該要點第5點則規定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的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所以民眾在檢舉時不用害怕會被挾怨報復。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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