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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 純網路保險公司銷售創新型產險及保障型壽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是配合開放我國純網路保險公司的設立,對於純網路保險公司可銷售的保險商品及申請設立應遵行的事項加以規範;另外,也配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法規名稱的修正,酌修文字。
參照新增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至之3規定,所謂「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指的是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的電子傳送管道,向客戶銷售保險商品的保險公司,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應以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為限;純網路人身保險公司則以銷售保障型保險商品為限,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設立許可,純網路產險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純網路壽險公司則為二十億元。同辦法第29條之4及之5則分別規定純網路保險公司應兼有金融業發起人及金融科技專業發起人,董事成員也應有半數以上具有保險業或金融科技專業領域資格。
此外,純網路保險公司營業計畫書應併記載的事項規定在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6,同辦法第29條之7則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除設置總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外,不得設立其他實體營業據點,及客戶服務中心不得從事銷售或招攬保險商品。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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