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7-21
- 最後登錄
- 2026-6-3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35198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15536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孩童搭車請坐安全座椅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受罰事小、傷亡不可不慎
民眾網 2022/07/13 13:22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一日阿美急著出門,年僅三歲的女兒小美吵著要跟,阿美拗不過小美哭鬧,明知道自己車輛上沒有兒童安全座椅,卻讓小美直接坐在副駕駛座,並繫上安全帶,阿美心想,只是短短路程,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孰料,才開兩個路口,就不慎發生追撞事故,安全氣囊爆開,小美也因此受了傷,阿美則被員警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條前段規定,裁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原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條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又依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從而,年僅三歲的小美,依規定應該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並予以束縛,阿美這樣疏忽大意,不但自己受到裁罰,還造成寶貝女兒因此受傷,好在小美傷勢不重,如小美因此死亡,阿美甚至要面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真是不可謂不慎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