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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刪除事故現場圖由當事人簽名規定 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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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21 00:00: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刪除事故現場圖由當事人簽名規定 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內政部日前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條文,配合科技執法的推動,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或現場草圖無須再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並刪除警察機關得移由受委託機構對肇事的汽車駕駛人強制實施檢測的規定。

內政部指出,配合政府推動科技執法的政策,發展以數位科技、資訊工具或其他創新資訊等技術協助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而現行運用無人機空拍或高架照相縫合等技術製作的現場圖無法完成簽名程序,原應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確認的現場概況,也可登載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內供確認,本次修正因而刪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2項有關現場圖或現場草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的規定。

內政部說明,另參照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主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有關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應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採樣及測試檢定的規定,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的意旨,本次修正配合刪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5項警察機關得移由受委託機構對肇事汽車駕駛人強制實施檢測的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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