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8-5-21
- 最後登錄
- 2025-9-11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321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8807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承攬契據須按預估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台灣新生報 2022/07/21 00:00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不具確定性,必須等到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先按預估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實作數量、金額確定後,再按實作總金額補足或退還。
稅務局指出,承攬合約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應於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照契約所記載之總金額按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如訂約時契約並未記載總價,須等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如開口契約等),應先預估金額貼用印花稅票,待承攬工作完成後,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納之印花稅或申請退還溢繳之印花稅。
舉例來說,各級政府與廠商簽訂災害搶修工程承攬契約,其應履約之數量必須視契約期間內天然災害發生情形而定,即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尚不具可確定性,契約屆期始確定支付金額,則預先多貼繳印花稅,可申請退還。
稅務局強調,印花稅是採輕稅重罰原則,印花稅貼用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將按所漏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因此合約雙方訂立開口契約者,請注意於契約完成後有無補足貼用印花稅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