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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以利稽核資源有效配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十四)日研擬「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強化保險業風險管理機制,以及推動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同時使內部稽核資源作更有效配置。
金管會指出,現行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雖明定內部稽核對財務、業務、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最低查核次數,但未充分考量各單位的風險差異,實務執行上未具彈性。未來保險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及主管機關也得視相關情況,請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另考量子公司業務特性等因素,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予納入。
此外,現行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明定保險業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的原則,修正後保險業應設置獨立的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金管會最後表示,往後保險業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依據其業務規模、產品特質及整體經濟情勢等因素以辨識及評估可承受的風險範圍。應考慮的風險應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保險風險與資產負債配合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並建立各項風險控管機制。管理階層應依據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實際經濟情況,定期審視風險控制機制及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並採取適當策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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