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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更 財政部:依合建分屋方式課稅
財政部於日前表示,營業人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的建築物及土地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之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合建分屋方式課徵營業稅,減輕實施者租稅負擔。
財政部指出,由於權利變換不須經全體所有人同意即可實施,得由實施者申請建築執照擔任起造人,並免檢附土地、建築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應可認屬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實施者擔任起造人興建房屋,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完成後,依更新前權利價值或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房地,與合建分屋概念相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配合部推動老舊房屋都市更新,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令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為更新後分配房地權利價值的計算基礎,由於不屬銷售土地及建築物行為,故無營業稅課徵問題。
財政部最後表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若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所有權人獲配比例分配更新後房地之應有部分或現金,將可依財政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令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免課徵營業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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