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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播食品廣告行為數認定 學者呼籲鬆綁以免重複處罰
當代法律雜誌社日前舉辦「刊播廣告之行為態樣與行為數認定」座談會,會中,學者呼籲行政機關可以鬆綁對於廣告行為數的認定,讓食品廣告能更靈活操作。
過去,食品及健康食品的廣告用字遣詞有問題時,就會遭到主管機關的處罰,然而,也基於對於刊播廣告的行為數認定的關係,也有可能造成重複處罰的情形,除了業者之外,媒體也經常會受到連帶處分。除了行為數的認定外,也存在有「報導」還是「廣告」的爭議。
關於行為數的認定,有學者指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時間密集、行為緊接,如無其他相反事證,應可認為是出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該當於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一行為而非數行為。而目前《健康食品管理法》並沒有規定行為數的認定基準,所以就要回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的規定,包括不同品項的產品、不同版本的廣告、不同刊播媒介的個數、不同日的刊播。但像是健康食品偽稱有療效,就同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這就是屬於法規競合。
學者更指出,健康食品的違規常都是涉及虛偽不實的問題,處罰理由主要就會是在廣告內容,行為數應該要搭配著廣告內容,至於廣告日數則屬於危害性的多寡,可以按次處罰,但每處罰一次,行為數即告中斷。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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