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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證明登記或設立資料 可作為電子支付機構對店家身分確認文件
為了方便電子支付機構執行身分確認程序以及民眾申請的程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日發布金管銀票字第11102724881號有關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的解釋令,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公開具有證明登記或設立文件資料,屬電子支付機構所受理的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
金管會表示,透過本解釋令有助外界對於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文件的查考、金融業者的法令遵循作業及便利民眾申請程序,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該條款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執行身分確認的程序,應徵提非個人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以確認該非個人使用者及特約機構屬合法登記或設立。而實務上,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包含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辦理登記的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核發的登記或設立的證明文件等。
金管會在參考經濟部8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已公示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列印該網站的公司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代之,以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廠商應附具的證明文件可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的資料代之等規定後,所以發布本解釋令,以便利民眾申請作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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