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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院作出首宗實體判決 內線交易案投資人獲賠 4800 萬元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日前作出首宗實體判決,知名半導體公司接續對另一公司進行二次公開收購及最後以股份轉換方式完成併購,該過程中所爆發內線交易不法行為,經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協助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求償,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商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獲得部分勝訴,投資人將可獲賠四千八百萬元。
知名半導體公司的董事兼營運長及發言人,受董事長指示全程參與公開收購公司的計畫,知悉兩間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的消息,卻將消息洩露給親友,並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分別購入兩間公司股票,投資人反而因不知此項重大利多消息,於消息明確後公開前,反向賣出股票,造成損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商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認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對重大消息規定,是以「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作為標準,並未設定發生可能性的要件,如內部人所實際知悉的資訊已達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程度,重大消息即屬明確,而不以「在某特定時間內必成為事實」的高度發生機率,做為消息明確的時點。而發行股票公司的董事、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從前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的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違反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的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投保中心表示,本案刑事一、二審皆無罪,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也皆經法院判決駁回,此件商業法院首宗實體裁判跳脫民事判決往往仍受刑事判決認定影響的框限,從民事責任的審理專業認定,迅速有效發揮保障投資人權益功能,除了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全發展外,也對於我國司法制度而言具重大意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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