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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電將不用被斷電 經濟部修正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經濟部於日前修正「違規用電處理規則」(原名稱:處理竊電規則),以往最有效的嚇阻方式就是將用戶斷電,過去只要用戶拒絕接受檢查,或是查獲竊電就可以斷電,此次修正刪除多項斷電條款,未來要抓竊電戶,再也不能斷電。
經濟部指出,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為防止違規用電,依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4條規定,得請輸配電業派員參與在線路所經的地區及用戶的用電場所施行檢查;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或鄰里長協助,保障電業可派員進入用戶用電場所檢查的權利。而檢查人員施行檢查時應攜帶檢查憑證,其檢查憑證應由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送請當地警察機關備案。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用電是民生基本需求,如果只是因為用戶拒絕檢查,電業就可以實施停止供電的處罰,可能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新法將斷電條款全部刪除。如果用戶是真的竊電,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因違規用電所致短收電費,可依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6條規定追償。
經濟部最後表示,在發現用戶用電量有異常下降情況或接獲民眾舉報時,會前往現場確認實際用電情況,如發現有違規用電的情形,電業依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6條規定可要求用戶補繳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電費。在盤點現場設備,以臨時電價估算電費後,扣除已繳款項,就是須補繳金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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