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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保障高齡客戶投保權益 金管會修正保經代管理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強化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對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的控管機制,並確保我國及外國保經代監理一致性。
金管會指出,為了保障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本次修正明定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每年應通過兩小時高齡課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4項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3項並規定保經代公司及銀行經營保經代業務,應將本次修法所定保障六十五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相關規定,納入內部作業規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要求保經公司及銀行對高齡客戶購買特定保險商品應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則明定保經代對高齡客戶不得提供不適合的保險商品。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基於我國及外國保經代監理一致性,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5條第1項第10款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5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外國保經代機構在我國分公司經理人應符合本法董事長資格條件,並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6條第1項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56條提高外國保經代機構在我國分公司的最低營運資金。此外,本次也修正保經代公司負責人應具備的消極資格條件,並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4條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4條明定有限公司組織型態的保經代公司對外代表公司的董事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認可。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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