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3-23
- 最後登錄
- 2025-9-10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849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1707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二層以上建物 應設置緊急進口、替代窗戶或開口
內政部日前表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第1項、第109條第1款及第233條第1項等規定,所稱「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係指建築物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有任何一側合乎此一規定即可。
內政部指出,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第2點第2項所稱「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即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第1項、第109條第1款規定之緊急進口或替代窗戶或開口;高層建築物依同編第233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其設置樓層、位置、尺寸應依同編第108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內政部說明,參照內政部105年8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1807號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第1項、第109條第1款及第233條第1項規定,稱「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係指建築物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通路有任一側合乎此一規定即可,但同一基地有二以上建築物,或建築物同樓層以無開口牆壁分隔者,應分別檢討設置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