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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區分保安處分類型給予程序保障 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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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24 00:43: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區分保安處分類型給予程序保障 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11/15)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4修正案」,針對保安處分的裁判,區分性質,分別明定應踐行的法律程序,以實現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所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意旨。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將保安處分的種類區分為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保安處分,如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等,及非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保安處分,如免除處分之執行、停止強制治療、付保護管束、因執行保安處分而免其刑之執行等,將分別適用不同程序。而同法第481條之1第1項則規定檢察官聲請這些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以繕本通知受處分人。

司法院說明,新修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2規定,檢察官除釋明正當事由外,其聲請應遵期提出,使法院能充分審慎裁定,受處分人也有足夠時間答辯。同法第481條之3規定提供辯護權及輔佐人的保障,受處分人若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時,或法院認有必要時,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得陳明輔佐人。另同法第481條之4明定辯護人閱卷權及受處分人的卷證資訊獲知權,但若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虞,或損及受處分人與醫護等人員的信賴關係,而有妨害後續醫療之虞,得限制閱覽範圍。

司法院進一步說明,為了保障受處分人的權益,新修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5針對涉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裁定程序,明定應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此外,也提升各類型保安處分的程序保障,同法第481條之6規定於檢察官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或受處分人對檢察官繼續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時,或法院認有必要時,法院得準用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審查程序。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也能由法院依個案狀況,於裁定前給予受處分人、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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