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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溪水暴漲沖走學員釀 6 死 領隊過失致死緩刑 5 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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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29 00:20: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溪水暴漲沖走學員釀 6 死 領隊過失致死緩刑 5 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日前針對一起六名學員遭溪水沖走死亡案作出判決,認為領隊應熟知地理環境、判斷天氣情勢等,卻未善盡責任,於返程途中遇溪水暴漲,未留在隊伍前方引導安全路線,導致六名學員被沖走溺斃。但已給付被害人共六百萬元賠償金,因此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

基隆地院指出,有領隊舉辦戶外體驗,帶領國小學生攀爬郊山等相關休閒活動體驗大自然,卻在返程途中遇到溪水暴漲,沖散多名正在通過河床間砌石階梯的學員,造成六名學員被沖走溺斃。檢方認定領隊帶團時,有多次阻止憾事發生機會卻未盡應注意義務,依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起訴。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依刑法第276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基隆地院表示,領隊對於學員負有隊伍領導、隊員安全看顧及緊急事故處理之責,應於行程前及行程中隨時留意路況及天候狀況,在活動期間扶持照顧每位參加活動人員,並確保過程中所有的活動訊息均能確實地傳達予各參加活動人員知悉,而防止參加活動人員的人身安全於行程中發生危險的義務。

基隆地院最後表示,領隊應可預見參與人員人數達二十八人,隊伍拖長,又有諸多參與人員為兒童,在未確保現場參與人員均有獲悉明確指示情形下,仍未留在隊伍前方引導安全路線,導致通過河床間砌石階梯時,因水量瞬間暴漲而湍急,六人遭沖落溪水溺水而死亡。由於領隊已賠償被害人共六百萬元賠償金,也獲被害家屬同意從輕量刑,因此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緩刑五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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